2024 年 2 月 23 日,被告驾驶登记在南昌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赣 AC8Y9* 货车,在 316 国道资溪段因雨天路滑紧急制动冲入对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原告李辉云驾驶的货车相撞,事故成因系被告
一、案件基本信息审理法院: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时间:2025 年 7 月 3 日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原告:康某枝,代理律师,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 罗林被告一:
虽承担主要责任,但是通过诉讼,取得72.8万的赔偿。法院最终支持的赔偿总额为728,848.24元。责任划分为死者刘某一方承担70%,肇事司机李某(其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承担30%。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陶某负全部责任,法院予以采信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不承担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蔡某、丰城飞九科技公司分别向伤者罗某某支付款项,纠纷一次性解
2025年5月7日,原告龙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被告涂某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涂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九级伤残、椎体损伤术后十级伤残。涉案车
2025年3月4日,被告张某某驾驶轻型货车与原告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腰椎骨折等处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涉案车辆在被
原告谢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与被告杨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杨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左膝十级伤残。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