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赣09民终261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李**律师(江西**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1948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律师(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王某某,男,2000年11月10日出生
蔡某,女,1991年5月18日出生
丰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件由来:
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改判其不承担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损失67,459.01元。
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协议:
保险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向罗某某支付赔偿款39,747.01元;
蔡某于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向罗某某支付赔偿款5,030.67元;
丰城**科技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向罗某某支付赔偿款28,435元;
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各方就本案再无争议;若未按期足额履行,罗某某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由罗某某负担156元,丰城**科技公司负担792元,蔡某负担5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743.5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总结: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不承担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蔡某、丰城飞九科技公司分别向伤者罗某某支付款项,纠纷一次性解决。
律师表现简评: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罗林):代理伤者罗某某,在二审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权益,通过调解确保赔偿款项的履行保障,体现了务实、高效的代理风格。
整体上,双方律师在法院主持下促成调解,实现了纠纷的快速、终局性解决,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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