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赣0121民初1433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原告:龙某某,男,1938年12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律师、敖俊律师(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涂某某,女,1992年7月9日出生
被告二:万某某,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负责人:郝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律师(江西**律师事务所)
案件事实:
2025年5月7日,原告龙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被告涂某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涂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九级伤残、椎体损伤术后十级伤残。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元)。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2,918.79元(庭审中变更后)。
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原告损失并判决如下:
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91,418.79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
案件受理费1,279元,由原告负担236元,被告涂某某负担1,043元;
鉴定费2,400元由被告涂某某承担。
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总结: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涂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事故致九级与十级伤残。法院根据责任认定及保险情况,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涂某某、万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
律师表现简评:
原告代理律师(罗林、敖俊):
优点:诉讼请求项目齐全,证据准备充分(包括事故认定、医疗记录、伤残鉴定等),成功主张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关键项目。庭审中根据最新标准及时变更残疾赔偿金计算,体现了专业应对能力。
总体评价:
本案事实清晰,责任认定明确。原告律师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尤其在伤残赔偿与精神抚慰金方面获得支持。被告保险代理律师履行了尽责抗辩义务,虽责任异议未获采纳,但在具体费用审核上发挥了作用。判决结果符合全责情形下的赔偿原则,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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