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专业的法律援助

让我们帮您解决问题

19100126270

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客户的业务需求,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胜诉案例-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交通事故 / 2026-02-10 view

案号:(2025)赣0111民初8059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原告:甘某某,男,19825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律师、何文秀实习律师(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张某某,男,1990819日出生
被告二:深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律师(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黄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负责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公司员工)
 
案件事实:
202534日,被告张某某驾驶轻型货车与原告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腰椎骨折等处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1,792.48元。
 
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原告损失合计217,860.48元,判决如下:
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98,318.48元(已扣除垫付的1.8万元);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医保外用药费用1,542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
案件受理费2,463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427元,被告张某某承担2,036元;
鉴定费3,200元,由原告承担600元,被告张某某承担2,600元。
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总结: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事故致十级伤残。法院根据保险约定及责任划分,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肇事方张某某承担医保外用药费用。被告深圳福江汽车销售公司因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律师表现简评:
原告代理律师(罗林、何文秀):
优点:诉讼请求全面,证据准备扎实(包括事故认定、医疗记录、司法鉴定、银行流水、误工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有效支撑了伤残赔偿、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核心诉求。
 
总体评价:
本案事实与责任清晰,审理程序规范。原告律师较好完成了维权任务,尤其在证据组织与核心赔偿项目主张上表现扎实;被告方代理人均尽职履行了抗辩或免责主张。判决结果体现了交通事故全责情形下“保险先行、责任分明”的处理原则。

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