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赣0121民初7561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原告:谢某某,男,1978年11月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律师、张宜红实习律师(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杨某某,男,1976年11月29日生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负责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公司员工)
案件事实:
2024年11月22日,原告谢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与被告杨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杨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左膝十级伤残。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7,614.41元。
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原告损失合计198,038.51元,判决如下:
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33,477.12元(扣除已垫付18,000元);
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2,112.42元(扣除已垫付9,000元及原告同意承担的车损2,856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
案件受理费3,852元,由原告负担840元,被告杨某某负担3,012元;
原告支付鉴定费2,400元,自行承担1,680元,被告杨某某负担720元;
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1,600元,自行承担。
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总结: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杨某某负次要责任。法院根据责任比例核算损失后,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大部分赔偿,被告杨某某承担剩余部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自身负主要责任未获支持。
律师表现简评:
原告代理律师(罗林、张宜红):
优点:诉讼请求较为全面,涵盖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法定项目,计算方式基本符合规范。在庭审中配合完成了司法鉴定程序。
总体评价:
本案审理程序规范,责任划分与损失认定清晰。原告律师基本完成了维权任务,但部分诉请未能获得支持;被告方代理人则通过程序权利行使,履行了保险公司常见的抗辩职责。判决结果符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一般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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