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的电动车撞了人,本来买了3块钱一天的骑手保险,结果出事了,保险公司转头就拒赔:
“他开的是机动车,无证驾驶,我们不赔!”
最近南昌中院判的这么个案子,就把保险公司的这个套路拆得明明白白:拿超标电动车的行政认定当拒赔理由,拿藏着的免责条款当挡箭牌,这招,法院根本不认!
骑手撞了老人,保险公司转头就拒赔
事情发生在2023年底,南昌的23岁美团众包骑手万某杨,开着自己的电动车送外卖,路过安宝大道的时候,撞上了横过马路的75岁的李某莲老人。
这一撞,老人伤得极重:骨盆骨折、肱骨近端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最后鉴定下来,三处十级伤残,光是住院就住了38天,前后花了医疗费、伤残赔偿这些,一共7万多。
交警认定,骑手万某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老人没走人行横道,负次要责任。
本来,骑手买了美团的众包骑手保险,2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按理说,这钱保险公司出就行了。
结果保险公司直接翻脸了:我们不赔!
为啥?保险公司说:
第一,交警把骑手的电动车鉴定成机动车了!他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我们的保险不赔这个!
第二,机动车必须先买交强险,交强险不够的我们才赔,他没买交强险,那我们也不赔!
第三,就算要赔,我们的合同里也写了,只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这几个,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这些,都是除外责任,我们不赔!
老人这边也不服,说机动车和行人出事,主责就该是80%的责任,不是70%,而且骑手没买交强险,就该他自己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全赔。
双方各执一词,官司从一审打到了南昌中院。
超标车的“机动车”名头,不能当拒赔的理由
法院听完保险公司的理由,直接就戳破了他的套路:
你说骑手的电动车是机动车?那只是交警行政管理上的认定而已!
现实中,这种超标电动车,根本没办法像真正的机动车一样上牌、买交强险啊!车管所不给上,保险公司也不卖这种车的交强险,骑手一个普通人,他怎么可能去给电动车买机动车交强险?
你现在出事了,转头就说这是机动车,要求骑手必须买交强险,不然就拒赔,这不是强人所难吗?这超出了普通人的可预测范围了,谁能知道自己天天开的电动车,转头就成了机动车,还要承担没买交强险的责任?
更何况,你说的那些免责条款:什么无证驾驶机动车不赔,什么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赔,都是你保险公司的格式免责条款啊!
根据《保险法》,这些免除你责任的条款,你必须在投保的时候给投保人说明白,加粗标红提醒人家,不然哪怕你写进合同里,也不算数!
你做了啥?你拿个格式合同,藏着一堆小字的除外责任,没给投保人说明白,也没提醒人家,转头就拿这些条款拒赔?哪有这么好的事?
最后法院直接判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全都不成立!你该赔的钱,一分都跑不了!
最后保险公司要赔老人5万多,还要给骑手返还他之前垫付的1000多块钱。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直接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你那些套路,法律根本不认!
保险公司的“超标车拒赔”套路,再也别被忽悠了
这个案子,真的戳中了很多外卖骑手、电动车车主最怕的事:
现在路上的外卖电动车,很多都是超标车,平时开的时候没人管,真出事了,交警就把它鉴定成机动车,然后保险公司就拿这个说事,说无证驾驶,拒赔!
很多骑手都怕,自己买了3块钱一天的保险,出事了白买,保险公司转头就不认。
还有很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里藏一堆小字的除外责任,说只赔这几个项目,其他的都不赔,投保的时候啥也不说,出事了才拿这些条款出来。
很多人碰到这种事,都以为没办法了,只能认栽,大错特错!
法律早就给这些套路划了红线:
第一,超标电动车被认定成机动车,只是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以此要求车主承担机动车的民事责任,更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毕竟现实中,你根本没办法给这种车买交强险、考驾照,不能强人所难。
第二,那些藏着的免责条款,只要保险公司没给你明确说明白,没加粗标红提醒你,哪怕你签字了,也不算数,该赔的还是得赔!
就像这个案子里的保险公司,拿了“无证驾驶机动车”的理由又怎么样?拿了合同里的除外责任又怎么样?没给人说明白,没尽到法定义务,照样没用,该赔的还是得赔!
也想跟那些想耍赖的保险公司说一句:
别拿超标车的名头当拒赔的挡箭牌,也别拿藏着的小字条款忽悠人,你收了保费,出事了就该赔,玩这些套路,最后还是要输官司,该赔的钱,一分都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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