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赣0102民初570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叶某某,男,1974年8月16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姜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姜某某(公司员工)。
案件由来:
原告叶某某因劳动争议起诉被告公司,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共计411,025.44元。法院于2025年11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案件事实概要:
2024年9月3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项目施工中高处坠落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捌级。双方就工伤待遇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被告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人民币72,900元(含伙食补助、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全部费用);
款项于2026年3月15日前付清;
被告公司配合原告向社保部门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若被告逾期未付,需承担违约金10,000元,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纠纷全部解决,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法院确认后生效。
总结: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因工伤认定为捌级伤残,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公司支付72,900元并配合申报社保待遇,原告放弃其他诉求。调解书经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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