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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事例-民事公益诉讼

其他案例 / 2026-03-18 view

非法添加禁用物质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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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检察院诉张某甲、张某乙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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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开始,某生物科技公司在明知消毒产品中禁止添加氯倍他索丙酸酯、咪康唑等禁用物质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的6批次消毒产品中非法添加前述禁用物质,并将相关不合格消毒产品销往多个省份,累计销售数额17000余盒、销售金额2.8万余元。2024年1月,该公司在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登记。后检察机关发现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其股东张某甲、张某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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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生物科技公司在明知消毒产品中禁止添加氯倍他索丙酸酯、咪康唑等禁用物质的情况下,仍多批次生产非法添加前述禁用物质的不合格消毒产品,相关产品流入市场后侵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案涉不合格消毒产品已销售至多个省份,且至今无消费者向该公司主张权利,表明消费者仍不清楚该损害的存在,为维护众多消费者的人格利益、教育震慑不法行为,判决张某甲、张某乙支付销售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8万余元,并在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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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本案中,检察机关发现经营者违法行为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违法经营主体被注销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其股东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公开赔礼道歉,有效规制了违法经营者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彰显了公益诉讼制度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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