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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事例-人身损害

其他案例 / 2026-03-17 view

无资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

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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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康养会所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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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李某到张某经营的康养会所做除斑美容。当天下午,李某的脸部即产生水泡,感到不适,张某建议其服用维生素和消炎药,后又指导李某采取其他治疗措施,数月仍未见明显好转。之后,李某多次前往皮肤病医院治疗,支出治疗费4900余元。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后李某就赔偿事宜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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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除斑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而非生活美容服务,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具体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资质。某康养会所具有生活美容资质,但无医疗美容资质,其为李某提供除斑美容服务,显然缺乏资质并超出了自身经营范围,由此对李某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了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康养会所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万余元。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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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相关经营者超出生活美容经营范围,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应对由此给消费者身体权、健康权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也提醒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服务时,应当注意区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应全面了解美容机构及其具体操作人员的资质情况,避免遭遇医美“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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