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范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工伤事故 / 2026-02-13 view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 原告:范某某,男,1974 年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上海阅瀚 (南昌) 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一:谭某某,男,1990 年出生,汉族;被告二: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某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案由与审理程序
原告与二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一到庭,被告二庭审中途到庭,案件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讼请求
- 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 30567.7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500 元、营养费 3450 元、后续医疗费 17000 元、误工费 21071.47 元、护理费 14050 元、残疾赔偿金 95028 元、交通费 81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鉴定费 2400 元,合计 190877.19 元;
-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基本事实
2024 年 8 月,被告二将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某建材家居城四楼的拆旧工程(拆成毛坯)发包给无相关资质的被告一,被告一又将剩余拆旧工程以包干价形式转包给无相关资质的原告。2024 年 8 月 16 日 18 时 30 分,原告在脚手架上拆除吊顶时,吊顶突然掉落将其砸伤,随即被 120 送往南昌市第三医院治疗,后转院至南昌市洪都中医院住院 25 天,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下段)、右大腿及膝部皮肤挫伤,出院医嘱全休叁个月、加强营养及护理等。原告后续进行了两次复查,被告一为原告垫付救护车费、医疗费等共计 3892.1 元。2025 年 1 月,原告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 17000 元,原告花费鉴定费 2400 元。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五)被告答辩意见
- 被告一:认可原告受伤的事实,但辩称自身仅为施工人员,无能力承担原告诉求的高额赔偿;
- 被告二:辩称事发前与原告无任何联系,拆旧业务仅交给被告一,不清楚被告一后续转包情况,不认可原告的赔偿请求,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关联。
(六)法院核心认定
- 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一并非劳务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商定包干价,报酬基于拆旧工作成果而非单纯劳动;原告自行携带工具、雇佣工人,自主决定施工方式,与被告一地位独立平等,符合承揽合同特征。
- 过错责任划分:原告、被告一均无拆旧工程相关资质,被告二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被告一、被告一又转包给无资质的原告,二被告均存在选任过错;且被告一在现场指挥监督时,未对安全隐患尽提示义务,存在指示过错,其过错程度大于被告二。原告作为长期从事拆旧业务的成年人,未注意施工安全隐患、未采取预防措施,自身亦有过错。法院酌定:原告自担 40% 责任,被告一承担 35% 责任,被告二承担 25% 责任。
- 合理损失核定:法院据实核算原告合理损失合计179636.52 元,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金额依法核减,医疗费据实核算略有增加,具体为:医疗费 30759.8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500 元、营养费 3450 元、后续医疗费 17000 元、误工费 15058.7 元、护理费 14050 元、残疾赔偿金 91108 元、交通费 81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鉴定费 2400 元。
(七)判决结果
- 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 58980.68 元(扣除已垫付的 3892.1 元);
- 被告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 44909.13 元;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059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823 元,被告一承担 721 元,被告二承担 515 元,二被告需在判决生效七日内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
-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委托律师(罗林)工作核心亮点
罗林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本次代理工作核心目标达成、专业度在线,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整体为合格且优质的民事诉讼代理,同时存在少量细节可优化,具体点评如下:
- 举证体系完整,成功锁定责任主体律师指导原告提交了原被告主体信息、120 出车记录、证人证言、完整的病历及医疗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全套证据,形成了无断裂的证据链,清晰证明了原告在案涉工程现场受伤、二被告为工程发包 / 转包方、原告伤情及损失依据等核心事实。即便被告二以 “与原告无直接联系” 抗辩,律师提交的证人证言、工程现场相关证据仍被法院采信,成功锁定二被告的责任主体地位,是原告获得赔偿的关键前提。
- 诉讼请求设计全面,无核心赔偿项遗漏律师结合原告伤情、住院情况及司法鉴定结果,主张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全部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且每项请求均有病历、鉴定意见、票据等依据支撑,最大限度覆盖了原告的实际损失与法定赔偿范围,保障了原告的实体权利边界。
- 精准把握责任核心,推动法院认定被告过错本案二被告均试图规避赔偿责任,律师通过举证工程发包、转包的事实,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拆除工程发包资质的规定,成功推动法院认定二被告存在选任过错,且被告一存在指示过错,最终让二被告承担合计 60% 的赔偿责任,实现了原告的核心诉讼目的,体现了律师对案件法律焦点的精准把握。
- 全程参与庭审,有效应对被告抗辩律师陪同原告到庭参加诉讼,面对被告一 “无赔偿能力”、被告二 “无关联不赔偿” 的抗辩,结合证据进行有效反驳,保障了原告的诉讼主张被法院充分考量,庭审代理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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