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一案例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律所动态 / 2026-02-10 view

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正式公布2025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和十大提名案件。



江西法院审理的

全国首例认定AI生成图片

不具备独创性的侵害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

2025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全国首例认定AI生成图片

不具备独创性的侵害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2日,崔某迪在“即梦•图片生成”软件中通过输入一段描写自然美景的文字,一键生成四张图片,并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表。次日,崔某迪发现贵溪青某公司在其公司所运营的公众号中使用了四张图片中的一张,标题为“霜降图片分享”。2024年12月2日,崔某迪就该图片申请了版权登记,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现诉至法院,要求贵溪青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诉讼中,经了解,该软件系一款向社会公开的用于一键生成图片的AI软件。经询问,崔某迪称其在该软件通过对系统发送一次性指令(或关键词)获得生成的图片,其未对生成后的图片进行手动修改或调整,输入同样关键词软件生成的图片各不相同。 


法院认为

首先,崔某迪在创作过程中高度依赖AI软件的技术功能,未投入过多的自我审美意识和创造工作,其仅输入了一段描写霜降节气的场景,未进行过手动修改和参数调整,软件自动生成的具体图片并不在崔某迪思想的控制范围内,崔某迪通过软件文生图的功能创作图片,没有付出与传统创作图片相称的智力性劳动;其次,崔某迪通过“一键生成”即可获得四张不同的图片,其也自称输入相同的提示词生成的图片各不相同,可知图片生成大多由软件开发者的设计和大数据应用完成,生成过程高度依赖大数据的算法和模型,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崔某迪的创作灵感与案涉图片并没有独一的映射性,并没有体现出软件使用者的个性化选择或表达;最后,知识产权保护作者独创性的思想,鼓励创新创造,科技可以成为创作便利的工具,但不能替代作者的独创性思想,通过AI软件一键生成的图片缺少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与作者自主创作的图片具有本质区别。综上,案涉图片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作品,判决驳回崔某迪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


推荐理由

本案是现代科技衍生下的新类型产权纠纷,是人工智能深度融入人民生活的产物,这类“全自动生成”的著作权主张与认定AI文生图构成作品案中参数调整体现个性化表达的同类案件存在本质区别,该案明确了AI生成类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能够体现出软件使用者在生成过程中投入智力性劳动,展现出其个性化选择,即在内容上有个人独立思想、独特观点等,并强调了创作过程记录的重要性,平衡了AI技术应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是司法审判顺应新时代科技发展的生动实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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